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。记者从镇江中院获悉,在江苏省高院就镇江中院的一起贩卖、运输毒品案宣判,给出维持原判决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,两名涉案罪犯已经在镇江被执行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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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中院介绍,2017年1月下旬,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经过电话联系,约定以人民币21.2万元的价格,向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000克。此后,张某与妻子范某某(已判刑)筹措毒资。同年1月22日晚,张某与范某某驾车从镇江市出发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,从李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000克,同月25日驾车将该毒品带回镇江市。
2017年1月至4月,张某、范某某将上述毒品分多次向苗某某、徐某(均已判刑)等人贩卖。
2017年3月开始,被告人张某分别与曾某某、虞某、徐某(均已判刑)商议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。同年6月4日,张某与曾某某驾车前往广东省惠东县,以45.8万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8000克。同年6月8日凌晨4时许,张某、曾某某返回镇江途中,在G35济广高速公路金溪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,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净重7965.6克。随后,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归案。
镇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,贩卖甲基苯丙胺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;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,伙同他人贩卖、运输甲基苯丙胺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。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965.6克,张某结伙贩卖、运输甲基苯丙胺11965.6克,毒品数量巨大,社会危害性极大,罪行极其严重。
李某某系毒品上线,其与张某商定毒品交易数量、价格,积极组织货源,直接接收毒资和交易毒品,行为积极主动;张某系毒品下线,其主动约购毒品,跨省长途运输、贩卖毒品,在江苏省镇江地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,在贩卖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,张某系组织者、指挥者,系地位、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,对李某某、张某均应依法惩处。
据此,镇江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宣判后,被告人李某某、张某分别提出上诉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。
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镇江中院于2023年5月对上述两名罪犯执行死刑。
镇江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本案是镇江市审理的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,毒品数量超万克,犯罪分子将大宗毒品从广东长途运输至镇江予以销售,危害十分巨大。本案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,彰显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态度。
校对 徐珩